中华文学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华文学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财务管理坚持依法依规、收支平衡、勤俭节约、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本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健全财务制度,完善工作规程;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加强经会计济核算,提高资金效益;强化资产管理,保障资产安全;提供决策依据,合理安排资金;加强财务监督检查,规范财务信息披露。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按照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开展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提供会计信息。

第五条 按照本会的章程规定,由理事会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第六条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财务负责人为秘书长,财务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行政运行支出由分管的副秘书长负责审批;其他业务支出由秘书长负责审批。

3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行政运行支出由分管的副秘书长签署意见后,报秘书长审批;其他业务支出由秘书长负责审批。

50万元以上的所有支出须经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再由秘书长负责签批。

负责履行审批手续的人员发生的支出,不得自行审批,由秘书长或分管行政的副秘书长审批。

第七条本会的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从事财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本会进行年检(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本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坚持“统筹管理、综合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预算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年度收支预算由秘书长负责审批,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通过,报请理事会审议。

(二)文学活动、公益慈善活动和对外经营活动预算分别由文学部、公益项目部、对外合作部的负责人员编制并报秘书长审批。

(三)日常办公和人员开支预算由办公室负责人员编制并报秘书长审批。

第十一条预算执行按以下规定执行:

财务报销时应由经手人填写相关支出或借款单据,单据内容填写完整后由会计人员审核,由各部门负责人员签字,在履行支出审批手续后,由出纳人员付款。

支出标准分类控制:一是公益项目和商业合作项目协议中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支付;二是日常开支和项目协议中无明确规定的,按本会相关费用支出标准支付;三是财政资金支持的文学活动,按财政相关费用支出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年末财务部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长核准,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通过,报请理事会审议。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本会的收入包括:组织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中央财政拨款及承办业务主管单位文学项目拨款;所属公司经营利润;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本会按照取得的收入或者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是否有限制条件,划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财务部门应按不同项目分别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基金会各项收入的资金均归口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财产,各项支出必须有利于机构发展和公益项目的实施, 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十七条对于社会捐赠中的限定性捐赠,应尊重捐赠者意愿,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要求进行支出;对于社会捐赠中的非限定性捐赠,应用于符合捐赠者意愿和本会章程业务范围进行支出;对于政府部门委托的项目资金,应严格按照其项目管理办法进行支出。

第十八条本会的文学活动支出、公益慈善支出和经营活动支出均实行预算管理,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的同时,要制定详细的财务支出预算,按程序报秘书长审批,并交财务部门备案。实际支出时按支出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九条本会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和职工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费用支出应符合民政部相关规定。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本会的项目管理包括公益项目、政府委托项目和商业合作项目。政府委托项目和商业合作项目参照公益项目管理。

第一条第二十一条公益项目资金的募集必须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公益项目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协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数额、资产价值、捐赠用途、支付方式、各方权责、履约期限、解除与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各方约定达成的其他事项等条款。协议中还应对项目管理费用和为开展公益项目而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进行约定。应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明晰、完整,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项目管理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一般情况下,捐赠收入的10%可用于项目管理费用(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协议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管理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包括: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及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会接受和使用的捐赠财产应严格按照民政部相关规定执行。举办公益活动时,应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和财务支出预算,经秘书长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财产。捐赠财产的使用应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擅自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有机组成部分,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捐赠财产、低值易耗品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产管理。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等。

现金管理。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等规定,本会的一切现金收入,必须交由财务部门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保管和挪用,严禁将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严禁保留账外公款和私设“小金库”。任何人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或白条顶替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二)银行存款管理。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办法》等规定,除按规定限额留存的现金以外,其余货币资金必须全部及时存入基金会银行账户内。不得采用各种手段隐匿收入、虚列支出套取或转移资金,形成资金的体外循环。

(三)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应收及暂付款是本会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为维护本会权益,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和暂付款的管理,每年年末要及时清理、收回或清算应收和暂付款,防止长期挂账。年末对未能收回的应收款应进行分析,并将挂账情况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本会购置、建造、接受捐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单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

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管理,负责购置、验收、保管、维修、清查和处置工作,每年应最少一次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盘亏毁损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确属闲置不用或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处置,要防止处置环节的资产流失。

财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提取折旧,对未提满折旧提前处置的资产应减去处置收入后列入损失。

严格执行对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的审批和报告制度,账面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应经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符合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应报请理事会审议通过。由此产生的收益应纳入年度预算,及时收缴、统筹使用。

第二十九条 捐赠财产管理。捐赠财产是指本会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和由捐赠人提供资金购置的资产。

公益项目部负责捐赠资产的受赠、购置、保管和捐出,办公室负责捐赠资产的验收和出入库盘点,财务部门负责捐赠资产确认计量,三方应定期盘点资产的数量金额,确保资产账实相符。对盘亏毁损的捐赠财产应查明原因,及时报批处置。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在捐赠财产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办公室负责低值易耗品管理,按照总量控制,厉行节约的原则对随买随用的办公用品进行管理。闲置未用的办公用品应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保管。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管理。对外投资是指利用非限定性资产和投资期内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对经济实体进行股权投资、对文化产业项目进行参股投资、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将财产委托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等行为。

秘书长负责对外投资事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加强风险管控。以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账面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应经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符合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应报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经主管部门批准,利用国有资产投资的,应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上报履行核准手续。

加强对已投资的所属企业的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收益分配的监督管理,防范资产减值,实现保值增值。财务部门应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对已发生减值的投资,应按财务规定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本会不得进行投资的活动包括:直接买卖股票、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人身保险产品、以投资名义向个人或企业提供借款及其他法律禁止的投资。

第八章 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本会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部门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开展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工作,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应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和民政、税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和相关信息。

第九章 财务监督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在每年年检之前应聘请民政部指定的审计机构对财务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对本会组织实施公益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要求,开展专项审计。财务部门应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和主管部门等机关的监督审计,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三十六条 关联方是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基金会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第三十七条 每年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汇报财务报告及审计情况。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依规披露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接受理事会、监事会、民政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本会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会计人员负责会计资料档案的定期收集、审查核对、分别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按年度分类设立档案。

第三十九条 应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会计档案不得外借,本会人员经秘书长批准,可以调阅;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秘书长批准,可以复制。向其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一章 内部控制管理

第四十条秘书长负责管理本会的会计工作,对本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本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财政部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按照《中华文学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岗位责任制》规定的岗位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实行内部控制制度,按以下规定执行:

处理每项经济业务的全过程,或者在全过程的某几个重要环节都要由两个部门或两个以上部门、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分工负责。

会计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如因人员少,确需由出纳人员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的,应由会计人员先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确认,再于记账凭证上复核。

出纳人员请假时,由秘书长指定专人临时担任出纳工作,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银行票据的签发印鉴,必须由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分别掌管;银行对账工作和库存现金定期盘点工作,必须由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共同完成。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分工负责,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固定资产、存货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等财产的采购和保管工作。

本会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会担任出纳工作。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事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准,并随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则的变化及时进行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