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茅盾文学新人奖评奖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茅盾文学新人奖”(以下简称“本奖”)是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推动和繁荣当代中国文学创作,奖励已经取得相当文学成就的青年文学家,从而促进中国文学事业发展而设立。

第二条本奖由中国作家协会所属中华文学基金会、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政府发起主办。

第三条本奖每两年颁发一次,每届奖励10名。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四条本奖奖励对象是全国范围内年度年龄为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青年作家、评论家。

第五条本奖入选者应是近年来在文学创作和文学评论中成绩特别优异者,并且具备进一步发展和提高的潜质。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本奖采取单位或个人推荐的方式进行申报参评,由主办单位于评奖年度发出评奖通知,凡申报和推荐者均须按要求填写《茅盾文学新人奖申报表》。

第七条各推荐单位或个人限推荐推荐者限推荐1~2名。推荐渠道如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家协会,中国作家协会各团体会员,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鲁迅文学院;

2、中共中央直属和国务院直属系统由中国作家协会创作研究部推荐;

3、由三人(含三人)以上组委和评委联名推荐。

第四章 组 织

第八条由主办单位聘请有关领导部门及有关方面人士若干名组成组织委员会,负责该奖的总体组织。

第九条由主办单位聘请著名作家、评论家、学者等9~11人组成评奖委员会,负责该奖的具体评选。

第十条由主办单位设立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的日常组织工作。

第五章 评选与颁奖

第十一条全体评委在认真审阅、评议申报材料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人。参评者获得不少于评委总数三分之二的票数,方可当选。

第十二条评奖评选投票分两次进行,第一次投票提出不超过15名获奖候选人,第二次投票确定10名获奖者。

第十三条评奖揭晓。评选结果由主办单位统一发布并举行颁奖典礼。

第十四条本奖授予获奖者奖励证书、奖金,奖金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获奖者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主办单位代扣代缴。

第六章 资 金

第十五条本奖评奖、颁奖所需资金由主办单位自筹,以及热心于文学事业的企事业单位、机构和个人的资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中华文学基金会、桐乡市文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