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之乡”命名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的重要论述,以文学公益项目推动基层文学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促进我国文学事业的发展,经中国作家协会及中华文学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学之乡”创建是由中华文学基金会创建并推动实施的文学公益项目。“文学之乡”是指文学繁荣发展成就突出的特定区域,其文学发展水平及推动文学繁荣发展的各项措施能够为其他地区提供有益的借鉴,具有示范引导作用。“文学之乡”应当在文学风貌上具有独特性和代表性,文学创作水平高、成果丰硕,文学活动丰富、活跃,文学阅读普及。“文学之乡”一般为县(县级市、区)一级地区。

第三条 “文学之乡”创建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社会主义文艺的根本宗旨,立足新时代历史方位和时代要求,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服务。严格标准,注重质量,突出特色,公正透明。

第四条 “文学之乡”实行期限管理,5年一期。获得“文学之乡”称号的地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要求,不断提高文学发展水平,保持文学繁荣发展的典型性和示范意义。

第五条 中华文学基金会是“文学之乡”的创建管理单位,负责“文学之乡”创建的申报审核、考查评估、命名挂牌等工作。“文学之乡”的申报、审批和管理应严格按规范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

第二章 创建条件

第六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地区,可以申请创建“文学之乡”:

(一)拥有较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或在文学事业方面有开拓性发展,在文学风貌上有地域特色和普遍代表性。

(二)有较为成熟的文学创作队伍,有对本地的文学创作发挥领军作用并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作家。

(三)文学创作尤其是当代文学创作成就突出,产生了一批在文学界有较大影响力的精品佳作。

(四)文学发展有深厚的群众基础,文学普及工作形式多样、群众参与广泛。

(五)长期坚持开展以提高创作水平、普及文学阅读、文学服务时代为目的的文学活动,且富有成效。

(六)有负责管理和组织文学工作的专门机构、设施和文学传播平台,并能有效发挥团结、引导、服务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的作用。

(七)当地党委和政府重视文学事业和“文学之乡”创建工作,对当地文学事业的发展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对“文学之乡”创建工作在思想上重视、力量上投入、经费上支持。

第七条 已产生3个以上“文学之乡”的地区,可以申请命名为“文学之乡综合示范区”,由中华文学基金会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后授予。“文学之乡综合示范区”是地区文学综合发展水平高、文学工作组织推动能力强的标志,尤其体现出该地区党委政府长期高度重视文学工作、全方位支持文学发展,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文学之乡综合示范区”一般以地市级行政区域为命名对象。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文学之乡”创建工作的申请主体是其所在地区政府或党委宣传主管部门。

第九条 申报“文学之乡”的地区,按以下程序推进创建工作:

(一)由当地政府或宣传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提出创建“文学之乡”的意向,书面分别报中华文学基金会和本省(区、市)作家协会进行初步审核。

(二)经初审认定具备申请条件的,由申请单位正式提出创建“文学之乡”的申请,填报《中华文学基金会“文学之乡”创建申请表》,经省级中国作协团体会员单位向中华文学基金会推荐。

(三)中华文学基金会组织专家会同省级作协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是否符合创建要求的意见。

(四)对于符合创建要求的申请单位,中华文学基金会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中华文学基金会予以正式命名并组织挂牌。对于基本符合创建要求、部分条件仍有差距的,中华文学基金会将指导申请单位制定改进和提高的方案并加以落实,达到要求后予以公示和命名挂牌。

第十条 申请材料包括文学成就和当地党委和政府提供的各种保障措施,以及创建成功后的工作计划,同时要有本省(区、市)作协的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中华文学基金会组建“‘文学之乡’创建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单独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文学之乡”的日常工作、协调与全国其他地区“文学之乡”的交流学习活动等,确保“文学之乡”工作的落实。

第四章 “文学之乡”的权利

第十三条 “文学之乡”单位在命名有效期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文学之乡”的名义对外宣传和开展文学公益活动;

(二)举办的文学活动可以申请获得中华文学基金会的扶持和支持;

(三)请中华文学基金会组织文学名家到“文学之乡”进行采风创作和调研讲座;

(四)通过中华文学基金会邀请的中央媒体、其他新闻媒体和网站,以及在中华文学基金会网站开设的“文学之乡”专栏,对“文学之乡”进行介绍和宣传;

(五)参加中华文学基金会举办的重大文学活动;

(六)对文学创作成果大、水平高的“文学之乡”,在中华文学基金会组织的文学奖项评审中给予专门的申报或推荐名额。

(七)请中华文学基金会组织志愿者到“文学之乡”开展文学公益活动。

第五章 “文学之乡”的责任

第十四条 “文学之乡”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当地党委、政府或宣传主管部门继续对本地“文学之乡”的创建工作和命名之后的日常文学工作给予支持,包括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持续开展促进文学繁荣发展的工作和活动,保持“文学之乡”的示范引导作用。每年应当组织高水平的文学创作研讨会、面向文学阅读人群的讲座、反映本地区社会各方面发展进步的文学采风活动。

(三)积极推广创建“文学之乡”的工作经验,为准备创建“文学之乡”的单位进行“传帮带”;与其他地区“文学之乡”进行交流,共同促进“文学之乡”工作水平的提升。

(四)对有助于各地学习“文学之乡”创建和工作经验的活动,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加以总结,撰写信息、简报报中华文学基金会,每年不少于2次。

(五)制定年度文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工作。

(六)“文学之乡综合示范区”应当做好对本地区“文学之乡”各项工作的督促落实,对各“文学之乡”发挥示范引导作用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文学之乡”的命名为公益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文学之乡”名义从事商业活动。

第十六条 在5年有效期内,“文学之乡”需在每年年初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对开展文学活动、重大文学事件、取得的文学新成就以及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文学工作等情况进行总结,报中华文学基金会。

第十七条 “文学之乡”命名5年期满时,“文学之乡”应向中华文学基金会递交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经评审合格后,“文学之乡”称号可延续5年。

第十八条 中华文学基金会负责对各地“文学之乡”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及时回复并进行公告。对不按规定履行“文学之乡”责任,或因管理不善损害“文学之乡”品牌形象、损害中国作协和中华文学基金会名誉的,中华文学基金会给予警示、责令整改,如在整改期内未加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将撤消其“文学之乡”称号并向社会公告。“文学之乡综合示范区”如出现本地区“文学之乡”单位被撤销称号情况的,其“文学之乡综合示范区”称号也一并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华文学基金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