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加强和规范中华文学基金会向党组书记处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请示,是指中华文学基金会向党组书记处就有关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中华文学基金会向党组书记处报告有关事项。

第三条 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讲政治。要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明权责。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三)报实情。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

(四)守规范。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请示报告工作。

第四条 中华文学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承办向党组书记处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所属各部门的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章 请示报告事项范围

第五条 向党组书记处请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组书记处决策部署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党组书记处予以明确答复的;

(二)对党组书记处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有疑问,需要党组书记处明确的;

(三)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且本级无权决定,需要党组书记处予以指示的;

(四)集体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存在重大分歧、强行决策可能带来不良后果,需要党组书记处裁决的;

(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平行单位部门且需由党组书记处统筹解决的;

(六)涉外工作交往;

(七)需要向党组书记处请示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向党组书记处报告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例行报告事项

1.全年工作总结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2.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和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年度述学述职述廉情况;

3.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况;

4.重大文学活动完成落实情况;

5.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专项报告事项

1.党组书记处部署和分管领导批示落实办理的情况;

2.工作中的重大创新和具有借鉴价值的经验做法;

3.单位部门负责人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情况;

4.特殊、敏感时期干部职工思想动态情况。

(三)应急报告事项

1.发生重大安全事件、不稳定事件情况;

2.发生重大舆情事件情况;

3.干部职工涉嫌违纪违法情况。

(四)需要向党组书记处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向党组书记处报备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三)单位部门负责人离京;

(四)其他应当报备的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按照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报送程序和方式

第九条 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基金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者作出。

第十条 与相关单位部门联合请示报告的,应当协商一致后上报。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向党组书记处请示有关事项,必须事前请示。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对于情况紧急的重大事项,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确保有据可查。非紧急情况应当采取书面方式请示报告。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 请示报告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责权一致的原则,要求内容真实、观点明确、保证时效,不得虚报、谎报、瞒报、漏报、迟报。

第十四条 党组书记处成员对请示报告事项提出明确答复意见的,要抓好贯彻落实,办公室要抓好督办检查。

第十五条 实行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擅自决定应当由党组书记处决定的重大事项的;

(二)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请示报告工作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

(四)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

(五)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